来源:盐田区商务局发布时间:2024-10-28
答:1、企业外国股东(出资人)的有权签字人不是商事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因此没有对应的变更或者备案申请需要提交。但是由于其代表企业股东(出资人)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因此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或者备案时同时提交证明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中境外投资者的有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外国及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投资者可以提交投资者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注册部门的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中文翻译件,申请人应当确保中文翻译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一致)作为证明。该文件内容或其提交的董事会决议等辅助性材料中应包含变更后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式。3、有权签字人的护照号发生变化的:该外籍人士新护照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可提交新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并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该外籍(港、澳籍)出资人护照号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承诺新旧护照为同一人证件(加盖该外商投资企业公章)。 如申请人已经办妥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并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的,也可以收取。 护照未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提交材料: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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